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规范重要事项报备工作,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重要事项实行监督报备制度,建立“事前监督看决策,事中监督看程序,事后监督看效果”的监督工作体系,形成以规范权力运行为目标,以程序监督制约为纽带,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报备监督管理为抓手,把监督工作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第三条 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监督工作机制。报备责任单位对报备事项负有日常监管责任。校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专责,根据重要事项报备内容,视具体情况,采取谈话了解、查阅材料等方式开展监督,实施“监督的再监督”。
第二章 报备内容
第四条 《关于重要事项报备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指重要事项报备范围,涵盖学校各二级党委、各单位需要报备的“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招生考试、人事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进、招标采购、干部选任与奖惩、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职称评审、评优评模、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在校生转专业、项目审计等。此外,凡是需要上校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均须在上会前由负责提交议题单位向校纪检监察机构报备。
(一)“三重一大”事项
报备内容包括“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纪要、制定修订的学校相关制度等可公开的相关资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每月报备1次。
(二)招生考试
报备内容主要为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由教务部、成人教学部在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公布的同时报备。
(三)人事招聘
报备内容包括人事招聘工作方案、招聘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由人力资源部报备。
(四)高层次人才引进
报备内容包括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方案、引进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由人才工作部报备。
(五)招标采购
1.事前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招标采购相关规定,货物、工程、服务等3大类(其中,货物、服务达到10万元及以上,工程达到20万元及以上)招标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申请、招标采购形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情况、采购需求调查、采购需求及采购计划编制情况、招标采购时间、预算价格等。
由教务部、实验管理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资产管理部、工会、后勤、基建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事项组织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报备。
2.事后报备。招标组织情况、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价格、招标结果公示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由资产管理部在招标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备。
(六)干部选任与奖惩
报备内容包括干部选任、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党员发展等工作开展情况,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由组织部报备。
(七)科研经费管理使用
报备内容包括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等制度文件、优秀科研成果绩效发放情况、年度科研(项目)成果统计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由科研部于每年年底报备。
(八)职称评审
报备内容包括职称评审工作方案、评审结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由人力资源部报备。
(九)评优评模
报备内容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方案、评选推荐结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由负责评选推荐的单位报备。
(十)奖助学金评定发放
报备内容包括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方案、奖助学金评审及发放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由学生工作部报备。
(十一)在校生转专业
报备内容包括在校生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本学年在校生转专业汇总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由教务部报备。
(十二)项目审计
报备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审计计划与方案、廉政风险研判、审计发现的问题、项目审计报告、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线索移交等情况。由审计部报备。
第五条 附属太行中学“三重一大”执行情况报备。
本《办法》所列之外仍需报备的事项,如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科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突发事件等报备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各二级党委、各单位在进行重要事项报备时,应通过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部务会议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由报备责任单位按要求填写《长治学院重要事项报备表》。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动,如有变动,需要重新履行报备程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二级党委、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遵照落实,不能避重就轻、一报了之,更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在执行重大事项决策、进行重点工作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工作时,切实把责任贯穿到各项工作过程中,确保报备工作落实到位。
第八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结合日常监督掌握情况,综合研判报备材料,针对各二级党委、各单位的报备工作及重要事项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报备情况及工作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规定不符的,或有漏洞、易产生廉洁风险的下发工作提醒函,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长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强化日常监督规范重要事项报备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学纪发〔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治学院重要事项报备表》